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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人: 浏览 871 次  发布时间:2024年5月8日 打印本页


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2017年5月31日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第7次

会议通过,2023年6月25日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第13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攀枝花市委批准在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政协发挥领导作用,是实现党对市政协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市政协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发挥党组领导作用与市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市政协的决定;

(六)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政协特色,积极探索创新,以党的建设推进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

第五条  党组在市委领导下工作,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对政协工作的系列要求,加强对市政协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政协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共同致力于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攀枝花新篇章。

  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支持市政协依法依章行使职权,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支持市政协发挥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领导中共攀枝花市政协委员综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综合党委”)和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以及中央、全国政协、省委、省政协、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向省政协、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委员综合党委、机关党组和相关工作机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报告、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以及履行职能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委员有关人事调整事项,市政协机关纳入市委管理职务职级有关人事调整事项等);

(六)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非常规性开支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市政协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以及委员综合党委、机关党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市政协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委员违法违纪、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决议的处理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对以上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十一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坚持“第一议题”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和“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政协委员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委员综合党委、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推进建章立制,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制度,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  党组及其成员应履行统战职责,带头与党外人士交朋友,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人士、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好市委交给的任务。

十三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应在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做好发言准备;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党组成员必须以一名普通党员身份分别编入一个机关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  党组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报告,遇有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全国政协、省委、省政协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

第十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报告或讲话,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党组的有关精神。

二十  委员综合党委经市委同意,由市政协党组批准设立,接受市政协党组的领导。机关党组由市委批准设立,在市政协机关发挥领导作用,接受市委的领导,同时接受市政协党组的领导。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二十一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二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二十四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秘书长班子成员、机关党组成员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后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经审批后印送全体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单位)。

第二十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党组成员和各工作机构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和各工作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市政协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被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 党组及其成员、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如有违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  本规则由市政协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 印发的《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2023年6月25日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

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攀枝花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坚持以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反腐,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持续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组成员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努力营造既集中又民主的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落实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制度,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以及中央、全国政协、省委、省政协、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向省政协、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委员综合党委、机关党组和相关工作机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报告、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以及履行职能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委员有关人事调整事项,市政协机关纳入市委管理职务职级有关人事调整事项等);

(六)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非常规性开支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市政协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以及委员综合党委、机关党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市政协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委员违法违纪、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决议的处理事项;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定的事项以及委员综合党委、机关党组能够自行决策的事项,不列入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三、议题确定和会务准备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每次党组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应优先安排。

(三)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组会议议题,拟定会议方案,经市政协秘书长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审定。根据审定的会议方案,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和议题承办机构、汇报人,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党组成员对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四)议题承办机构对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充分准备,请示报告事项应清晰明确、理由充分、合法合规,行文规范简练。重大事项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评估,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并根据议事决策需要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党组会议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经市政协秘书长审核报党组书记批准后印制上会。议题承办机构应在会前2个以上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报市政协办公室。

四、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出差、请休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秘书长班子成员、机关党组成员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议题承办机构负责人简要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以及需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针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议题所涉分管领导作补充说明;党组成员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五)根据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成员应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党组成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思考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党组会议审议的重要议题,如党组成员意见有较大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在下次党组会议上再行表决。

(八)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

(一)党组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如涉及干部人事议题,需同时做好干部人事工作会议记录。

(二)党组会议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形成,经市政协秘书长审核后,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党组会议纪要经审批后需印送全体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单位)。

(四)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需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如党组审议后无修改意见的,议题承办机构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签发;如党组会议审议原则通过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议题承办机构应抓紧修改完善,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签发。

六、议定事项落实

(一)党组会议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党组成员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组会议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如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会议决定。

(二)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党组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落实,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议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要将贯彻执行党组决策情况纳入监督执纪范围,对发现贯彻执行党组决策事项滞后或未执行党组决定的,应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党组决策真正落实落地。

七、议事决策纪律

(一)需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应有书面材料,并在会前充分酝酿、逐级审定,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二)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三)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议上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看法和意见建议。

(四)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

(五)党员成员和列席人员需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如有涉密议题,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

(六)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对涉密事项,需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党组会议材料会后由工作人员统一清点收回,与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七)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事项,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应指定专人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八、附则

(一)本规则由市政协党组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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