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出提案要更加注重质量的重要要求,推动提案及办理质量不断提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实施意见》和《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提案委员会组织年度好提案评选工作。
第二条 评选范围和比例。年度好提案从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提案中评选,好提案总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20%左右。其中,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界别小组的年度好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年度好提案总数的50%。每届最后一年在评选优秀提案时统筹考虑,不再单独评选年度好提案。评选优秀提案优先考虑年度好提案。
第三条 评选条件。提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提案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加强和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评选程序。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向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提案承办单位征集年度好提案;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综合评选比例、推荐情况、提案质量和办理成效、提案者及覆盖面、提案质量评价和入选重点提案情况等因素,提出年度好提案初步名单;年度好提案初步名单经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年度好提案评选结果和决定通过攀枝花市政协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由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