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政协第八届攀枝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职意识,推动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试行办法》(川政协办〔2009〕27号)、《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试行办法》(攀政协委〔2009〕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攀枝花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
市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委员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并对每位委员实行动态管理。
二、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一)严格请假制度
1.委员和常委要认真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及本会有关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于会前书面请假。全程请假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向市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或由所在单位出具请假相关说明,市政协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批准后方可请假;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委员要积极参加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学习活动组、委员界别组组织的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向专门委员会主任、学习活动组组长、界别组召集人请假。
3.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登记;参加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和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及活动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考勤登记;参加委员学习活动组组织的活动由市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负责汇总登记;参加委员界别组活动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各类登记情况于每年年底统计后交市政协办公室存档备查。
4.建立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参加常务委员会议通报制度,每年适时通报。
(二)建立委员基本情况和履职情况登记考核制度
1.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及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及时准确告知所在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将情况及时汇总、登记,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2.建立委员参加“五个一”活动(即:每年提交一份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调查视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为人民群众办一件好事或实事)、学习活动、界别活动、文史资料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登记制度。委员每年要认真填写《攀枝花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发放、回收、核实和统计;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汇总、报告和存档,并适时向中共攀枝花市委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
3.每届届终前,市政协办公室将委员五年履职情况报送中共攀枝花市委有关部门,供换届继任参考。
三、政协委员的激励
(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届终前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推荐,主席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议决定,对履行职能好、本职工作好的委员,予以表彰。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委员的优秀提案进行评选表彰。
(三)市政协对受表彰的委员予以通报,并抄送中共攀枝花市委有关部门及委员所在单位。
四、政协委员的约束
(一)建立提醒谈话制度
常委年内不假1次或连续请假2次未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主席进行提醒谈话;委员年内未参加专门委员会、委员学习活动组、委员界别组组织的活动的,届内不假1次或连续请假2次未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或秘书长进行提醒谈话。
(二)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
1.调动或辞职离开攀枝花市的;
2.因工作变动失去原界别代表性的;
3.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4.本人要求辞去政协委员的。
(三)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劝退:
1.经提醒谈话仍未改正,常委年内不假3次未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委员2年内未参加专门委员会、委员学习活动组、委员界别组组织的活动的,届内3次未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
2.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损害政协形象的;
3.违纪违规不适合担任政协委员的。
(四)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委员资格:
1.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定的。
五、政协委员调整、劝退、撤销程序
(一)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每半年对拟调整、劝退、撤销的市政协委员进行研究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与中共攀枝花市委统战部沟通,提出初步建议名单;
(二)中共攀枝花市委统战部将情况核实后,对认为应当予以调整、劝退、撤销的市政协委员,按程序提出书面正式建议名单,经市政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呈报中共攀枝花市委审定;
(三)中共攀枝花市委审定的建议名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审议后,提交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六、政协委员对调整、劝退、撤销如有不服,可按《政协章程》规定请求复议。
七、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