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第二十二条要求,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根据这些精神,全国政协、地方政协在工作实践中探索了一些同上述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的有效渠道和方式,有的还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和较为规范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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