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30%左右,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50~100人组成,设主任1人,驻会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人选从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人选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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