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驻会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全国委员会或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政协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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