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市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政协、省政协协商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的、建设性的、植根中国社会土壤的重要民主形式。
第三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市委中心工作,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国家治理和城乡基层治理的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攀枝花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务大局,坚持市委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政协履职就跟进到哪里,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弘扬“团结—批评—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攀枝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等。
第六条 国家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攀枝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问题,市委总体发展战略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举措在我市的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九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三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专题协商会。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至少举行2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十六条 远程协商会。结合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专题协商会、“有事来协商”等,与会人员通过网络视频等多种方式参与协商讨论,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有关议题联合市级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县(区)政协共同承办,或根据议题商请有关市(州)政协联合举办。
第十七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针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小范围深度协商,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八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基本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有关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协商计划组织的界别协商、各界别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协商座谈会等。
第十九条 对口协商。健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协商计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委员同有关部门座谈协商,每年至少举行1次。
第二十条 参与立法协商。充分发挥委员在立法协商中的重要作用,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委员提出意见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一条 网络主题议政。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依托微信公众号、委员微信群设置议政主题,组织委员协商议政。或设置协商议题,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众征集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中共攀枝花市委相关部署和市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由市政协党组成员、中共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交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第二十三条 协商式监督。根据年度协商计划和民主监督工作计划以及工作需要,通过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社情民意信息监督、特约监督员监督等形式,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开展协商式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联动协商。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整体优势,对涉及市、县(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探索开展市、县(区)政协联动协商。根据需要,就区域共同性问题,商请相关市(州)政协开展联动协商。
第二十五条 探索推进同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相结合等协商形式。深入推进“有事来协商”工作,以政协委员联络站为载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组织开展“小微协商”活动。搭建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研究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坚持市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市政协按照本规则第二章协商内容的要求,面向全体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县(区)政协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直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征集协商选题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建议,由市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进行专题研究后,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报中共攀枝花市委批准。年度协商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重点提案办理协商议题由提案委员会提出,一般为每年5件,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以市内调研为主,视情外出学习考察,具体按照《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调研视察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探索建立市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加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
第二十八条 做好筹备组织工作。围绕协商主题,相关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进度安排、方式方法、会议组织、成果报送等,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视情召开培训会,学习有关理论和政策,搜集资料信息,掌握相关情况和最新动态。细化议题设置。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预约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提供参阅。召开情况通报会,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攀枝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军分区的领导同志和部分老领导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委员界别联组讨论、深入界别小组听取意见建议、同委员共商全市发展大计。举行大会发言,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分组讨论和联组讨论。履行审议报批程序后,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决议。邀请住攀全国、省政协委员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不是市政协委员的市政协机关县级干部列席,邀请有关企业分管统战工作的领导和大企业、攀枝花学院、市直机关工委统战部(科)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其他相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中共攀枝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并作报告,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举行大会发言,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现场回应委员关切。邀请住攀全国、省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各县(区)政协主席,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秘书长,不是市政协常委的市政协机关县级干部列席会议。邀请市政协委员、群众、企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题协商会邀请中共攀枝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并讲话,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互动交流,筛选部分委员作口头发言,根据需要安排即席发言。相关主席会议成员、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和有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参加。
第三十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加强沟通对接,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联系、网络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实地调研视察、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走访承办单位和委员等跟踪督促,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重点提案,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三十三条 远程协商会由主席或相关副主席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出席,以非攀枝花城区的市政协委员参加为主。邀请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互动交流,组织界别群众代表进行在线交流。与有关市(州)政协联合举办的远程协商会由双方商定方案、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需要由主席会议成员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政协相关界别专家参加,视情邀请不是市政协委员的相关专家和部门有关同志参加,注重发挥参政议政人才库专家作用。协商研究议题牵头人介绍情况,与会人员深入讨论,完善研究成果。
第三十五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市政协有关副主席、联系相关界别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代表出席,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互动讨论。
第三十六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沟通后确定议题,组织有关部门、相关委员及专家学者等参加,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通报情况、介绍举措、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
第三十七条 参与立法协商应按照市委《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重点项目和常规项目后,有针对性地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分类组织实施。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座谈、网上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广泛收集并反映各界别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网络主题议政鼓励委员积极参加,可以与其他协商议政活动并行举办,主席会议成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与其中,加强引导、鼓励讨论,增强主题议政实效。收集到的网络民意由承办专门委员会汇总梳理后,吸纳到相关协商报告等协商成果中。
第三十九条 谈心谈话交流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等。同委员谈心谈话活动,可以与联系走访委员、参加各类会议、开展视察考察调研等结合起来进行,不拘形式,不拘主题。
第四十条 协商式监督按照年度协商计划安排的民主监督议题和民主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牵头,相关市政协常委、委员,有关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与。根据具体情况,可吸收党派团体成员、有关专家参加,赴县(区)开展的监督活动,可邀请当地政协负责人和委员代表参加。一般应召开意见交换会,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交流情况。围绕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持续开展专项监督,综合运用会议、视察、调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实施。
第四十一条 市政协联系县(区)政协开展的联动协商,可以围绕一个议题专门组织,也可以配合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专题协商会等重点协商活动予以安排。注重把联合开展调研、民主监督等同联动协商结合起来。可以在相关县(区)政协设分会场,组织当地政协委员代表参与协商。商请相关市(州)政协开展的联动协商,双方加强联系沟通,共同商定议题和方案,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政协组织要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广泛发动市县(区)两级政协委员全员参与和发挥主体作用,依托政协委员联络站,聚焦党政工作重点、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社会治理焦点,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通过党政交题、委员荐题、多方征题等选取议题开展协商,引导群众有序表达意见诉求,多做宣传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有效建言资政、广泛凝聚共识。
第四十三条 在相关协商活动中,邀请议题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代表和有关专家,或在协商事项相关领域、区域一定范围的基层界别群众中随机抽选等方式研究确定参加人员。相关议题可以邀请看法不尽相同的人员参加。视情邀请县(区)政协负责人及委员、各界人士代表等旁听相关协商会议。
第四十四条 健全知情明政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协与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政协领导应邀列席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健全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邀请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为委员协商议政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第四十五条 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全体会议结束后,梳理委员意见建议,形成《市政协全体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函》《市政协全体会议关于改进“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的报告》,按程序审批后报市政府、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供参考。专题议政性常委会结束后,由承办专委会形成专题报告,按程序审批后报中共攀枝花市委、市政府。专题协商、远程协商、专家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结束后,由承办专委会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报中共攀枝花市委、市政府。网络主题议政、谈心谈话交流的重要内容形成专报向中共攀枝花市委、政府及有关领导同志报送。参与立法协商结束后,将收集整理的意见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反馈立法部门参考。提案办理协商结束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形成《年度重点提案督办情况的报告》,报中共攀枝花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
第五章 协商原则
第四十六条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四十七条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四十八条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四十九条 体谅包容。把握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五十条 有效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中共攀枝花市委领导下,中共攀枝花市政协党组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中共攀枝花市委负责,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中共攀枝花市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向中共攀枝花市委报告。
第五十二条 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各项协商工作,做好年度协商工作总结评估,并在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体现。
第五十三条 政协委员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五十四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履职、开展协商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十五条 积极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强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五十六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多方展现委员履职风采,努力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着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七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具体规定以及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有关要求,发扬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政协攀枝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攀枝花市政协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