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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6-02-25   来源:攀枝花市政协   阅读次数:

123.政协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1)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推荐地方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地方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

(2)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充分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3)审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经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4)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审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124.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政协委员要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的基础上,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中共中央还希望,广大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良好形象。

125.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权利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126.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义务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道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127、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就是依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过程,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

(1)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议,通过小组时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3)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

(4)通过(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等新闻媒体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等。

128.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制度对保障委员民主权利有哪些规定?

政协章程、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对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6条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3)《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改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改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

(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第14条指出:“充分发挥民主克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动中的作用。要保证民主党派可以以本党派的名义在政协大会上发表意见和主张,可以提出代表本党派组织的提案,可以自主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

(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21条指出:“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

129.政协章程对委员违反章程和政协决议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纪律处分?

政协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政协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30.政协委员辞职的程序是什么?

政协委员辞职需经过以下程序:

(1)委员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建议。

(3)政协机关党组研究。

(4)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5)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辞职委员名单。

(6)对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辞职委员名单向政协全体会作口头报告备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131.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应经过哪些程序?

撤销政协委员资格,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有关方面提出书面建议。

(2)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3)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132.非中共政协委员阅读中共有关文件有何规定?

中共中央统战部1984年3月12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统战部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统战部制定的《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传达中央和市委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请各地参照执行。通知规定:

(1)发至省军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资料,可传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副主席和全国政协常委。

(2)发至地师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资料和发至县以上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可传达到全国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常委,各区、县政协正副主席。

(3)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可传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委员,区、县政协常委。

(4)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明确规定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的,原则上可以传达到区、县政协委员。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使党外人土参加应当参加的会议,阅读应该阅读(或听传达)的文件、资料,同时注意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133.对政协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有何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改协活动而受到影有。”政勒委员在参扣是行双责的活动和会议时,如会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高座谈会,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等,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给予大力支持,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并计人工作量。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的要求,保障政协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134.政协全国委员会任期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政协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了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的开始时间,即:从该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135.政协委员调至外地后,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原地方政协委员的资格?

政协委员在本届任期内,如果迁居另一地方或出国定居,本人没有向地方政协常务委员会申请辞去委员的,仍应保留其政协委员资格至本届政协任期结束。政协换届时,对已调出本地区的政协委员,原提名单位可以不再继续提名。

六、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

141.政协委员、常委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做哪些准备?

政协委员、常委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一般应做如下准备:

(1)围绕会议的主要议题,收集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2)根据政协全体会议秘书处、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供的参考资料,并结合自己的调研情况,提前准备在会议期间发言的要点以及拟提交的提案等。

(3)了解社情民意,收集本界别或所联系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4)备好出席会议的通知、委员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5)备好个人生活必需品。

142.政协委员出席全体会议时如何报到?

政协全体会议,一般采取委员直接到委员住地报到的办法。

全国政协京外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负责组织集体来京。委员到京后,由负责接站的接待组工作人员安排乘专车前往住所,凭委员证到所在委员住地的报到处报到。根据京外委员集体来京情况,报到处还可通过随同来京的地方政协工作人员,组织委员集体报到。

在京委员凭报到通知自行前往所在委员住地的报到处报到。委员报到时,需向工作人员出具委员证或报到通知并签到,领取会议文件袋。新增补的委员凭通知书到会议秘书处组织组报到。

委员的住房安排,由会议秘书处总务组提前通知委员本人(京外委员由省政协代为通知),委员如对住房安排有特殊要求,还可视情在报到时作适当调整。住地办事组负责会议期间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及生活的组织服务工作。

委员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在报到期内主动同会议秘书处总务组或秘书组的会务组联系,也可电话告知大会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通知上述两组,待到后补办报到手续。

143.政协委员、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如何请假?

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委员、常委履行职责的应尽义务。按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委员和常委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及时向会议。秘书处请假并经批准。如会议全程请假,须提前向办公厅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由会议秘书组或会务组呈报全国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须提前向本小组召集人或会议秘书处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经批准。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向全国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委员或常委通报。

144.政协委员、常委如何参加小组讨论?

政协委员、常委参加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小组讨论是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表意见的一种重要形式。委员参加小组讨论可注意以下几点:

(1)会前围绕会议的主要议题,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做些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2)发言前最好草拟发言提纲,并在发言后交小组秘书,以供摘登会议《简报》之用。

(3)通过举手或其他形式向小组组长(召集人)提出申请,待小组组长(召集人)同意后,再行发言。

(4)第一次发言时,首先简明介绍自己的身份,包括姓名、界别、主要职务等。(5)发言要紧扣会议议程确定的讨论主题,每次发言时间不宜过长(最好10分钟以内),以便其他与会者有机会发言。

(6)讨论中要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一般不要打断他人发言,必须插话时,应征得发言者同意,插话要言简意赅。遇有不同观点时,要互相尊重,求同存异。

(7)发言由小组秘书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小组讨论情况一般在次日会议《简报》中概述。全体会议期间小组讨论的情况,由会议秘书长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作综合汇报。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小组讨论的情况,一般由小组召集人或有关负责人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分别汇报。

(8)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小组讨论时,应向小组组长(召集人)请假。

145.政协委员、常委如何申请大会发言?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1)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

(2)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3)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若干人联名方式提出。

(4)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

对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1)发言内容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

(2)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大会口头发言语言宜生动、有感染力。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并注明出处。

(3)委员联名提出的大会发言,由发起者作为第一发言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4)每份书面发言材料不超过3000字。每份口头发言材料一般不超过1400字。大会发言材料定稿后,在截稿日期前通过全国政协网络办公平台或通过邮寄、传真、由会议小组秘书转交等方式交大会发言组。同时,务必提供准确的职务信息和联系电话。

146.什么是政协提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147.提案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提案工作是包括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交办、督办、答复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工作。提案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提案工作具有方式灵活、内容丰富、程序规范、成效明显的特点,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148.政协提案有哪几种形式?

(1)委员个人提案。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提出提案。

(2)委员联名提案。政协委员可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3)界别、小组、联组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4)党派、团体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5)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149.提案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提案工作条例》规定:(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3)委员提案要注明所在的界别或组别。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4)提案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委员须通过互联网全国政协门户网站的委员办公平台提交提案。只能提交纸质提案的,须规范填写提案首页,提案正文并附电子文档。

150.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主要有哪些规定?

提案委员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为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按照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由全国政协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承办单位办理。

(1)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提案(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提案工作方案后,先按照提案类别分为三个组:经济建设组、教科文卫体组、政法统战综合组,分别审阅相关提案,讨论研究疑难问题。成立提案组,在会议秘书处的领导下工作。大会提案组由提案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借调的有关人员组成。提案组对分类初审的提案,提出“是否立案”、“由何单位办理”的意见,然后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审议,提案委员会依据提案审查内容和立案标准定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全国政协提案交办会的方式集中送交承办单位办理。

(2)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案的审查。日常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提案委员会审定,然后送交承办单位办理。

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意见;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未予立案的,根据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151.如何了解提案审查立案情况?

每年大会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将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印制成《提案分类目录》和可检索的提案光盘,发送给全体委员,委员们可从中查询到所提提案。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交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审查处理情况,并通过《提案工作通讯》在年底集中刊登平时提案的审查处理情况。提案送交承办单位后,由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将办理复文直接,寄交第一提案人,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如提案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复文,可向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查询。

作为委员来信或其他方式处理的,一般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大会期间为提案组)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人。如果提案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152.全国政协对办理政协提案有哪些要求?

根据2003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提案办理工作要符合以下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案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认真做好办理工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对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提案工作。政协组织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阅批民主党派提案制度,及时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报送民主党派提案,加大对民主党派提案办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力度,走访承办单位时,重点了解民主党派提案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在办理民主党派提案时,要加强与提案党派的沟通、合作,并指定专人跟踪办理。

(2)保证质量,讲求实效。提案所提建议有条件解决或采纳的,承办单位要明确采纳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解决的措施,并尽可能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提案人;目前确实不具备条件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说明情由,解释清楚。(3)分出层次,突出重点。

政协组织要在与承办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出重点提案,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承办单位要在综合分析提案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的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有专人负责,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有阶段性办理成果,在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有所反映。

重点提案的确定,要结合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找准适于政协发挥作用、宜于改进党政部门工作的切入点。

(4)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要在当年8月底前办复;平时提案,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先向提案人说明,同时函告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文,要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军队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央军委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5)加强协调,积极配合。

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6)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联系。

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通过电话、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和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7)做好办理工作总结。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以便提案委员会起草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确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附件时参考。

(8)推荐优秀提案。

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154.提案办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经过长期实践,提案办理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规范有序的办理机制。(1)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2)办理。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提案进行办理。一般由办公厅负责协调督办,各业务司局进行具体办理。

第一,分析提案。承办单位办公厅对提案进行分析整理,全面了解提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然后根据提案具体内容和本单位各司局的业务范围,确定提案承办部门。

第二,办理提案。各承办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研究确定的重点提案进行办理,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化建议,认真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通过电话、走访、座谈、调研等多种途径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三,答复提案。各承办单位根据提案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答复提案者。提案答复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

全国政协可采用组织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对研究确定的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3)催办。每年下半年,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未办理完的提案承办单位进行催办,保证提案件件有答复。

(4)督办。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专题调研、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承办单位承诺解决的提案,进行跟踪办理。

155.提案承办单位主要是哪些部门?全国政协提案的承办单位主要是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需要说明的是:

(1)一些涉及地方具体事务需要由地方职能部门办理的,全国政协不直接交办,而是交付地方党委或政府,再由地方党委或政府协调办理事宜,最后由地方党委或政府答复。

(2)上述承办单位只办理全国政协委员和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地方政协委员的提案应提交相应的地方政协,由地方政协交由当地承办部门办理。

156.认真填写提案办理反馈意见表有什么作用?

承办单位在向第一提案人寄送办理复文的同时要寄送《提案办理反馈意见表》,该表将由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提案者应及时填写反馈意见表,表明对提案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和对进一步办理的意见建议,并将反馈意见表寄给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这样做有以下作用:一是表明提案者对所提提案负责到底。二是有助于提案委员会了解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便有针对性地督促检查提案办理情况。三是有助于承办单位了解提案者的意见建议,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提案办理工作。四是有助于充分发挥提案作用。对提案者反馈不满意的提案,提案办公室将根据提案者意见商请承办单位进行再办理。

159.政协建议案的由来及其特点是什么?

把建议案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一种方式,始见于1949年9月27日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该法第三章七条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案。”同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亦就作了同样的规定。

199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同时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和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分别包括“全国委员会全体会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议案”,“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此外,《中国人民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规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之一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出的重要建议案。”地方政协也有相应的规定。

建议案和提案等形式相比较,其涉及的内容更加重要,形式更加庄重。是政协组织委员通过专题调研,充分论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高层次的重要建议。运用建议案这种方式,更易于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更易于引起决策机关的高度重视。

161.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是谁倡导的?

组织政协委员视察是1955年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议的。毛泽东主席指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时,全国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一同视察,这对行政、立法工作,法院和检察院等各方面的工作都有好处,对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有好处,对下面干部可以起督促作用。

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在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政协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举行的联席会议上,传达了国家主席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关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进行视察的提议。根据这个提议,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联席会议通过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1955年秋后视察工作的通知》。1955年11月委员视察工作正式开始。

162.周恩来对政协的调研和视察工作有何重要论述?

1962年4月8日,周恩来主席在政协第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了《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发展》的重要讲话。在谈到政协工作问题时,他指出:政协要多组织一些调查研究工作。要使我们的建设搞得更好,首先就要实地调查,才能知道实际情况,如实反映情况,才有具体材料、具体经验可供讨论和研究。不要面临政协开会了,才到下面去视察访问,平常也可以分批去,比如说一年下去几次,不一定都要同时去。现在是调整阶段,更需要多知道实际情况。政协这个机构,应该参加这个工作,到农村和城市去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再回到政协里面来时,就可以交换意见了,不管中央的、全国的、地方的,都可以交换意见,交换经验。这样,我们的座谈会、报告会就有生动的事例来讨论,就能够产生一些提案、意见和建议,使得各方面的力量都动员起来。

163.政协委员视察有何作用?

自1955年毛泽东同志倡导组织政协委员视察以来,委员视察工作紧紧围绕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深入了解社会情民意、认真开展民主监督、积极进行咨政建言、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发挥了重要作用。

组织委员视察是政协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党和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委员视察工作,有利于政协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反映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人民政协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发挥政协组织的界别特点和优势,促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广泛集中民智、代表民意、凝聚民力,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164.委员视察工作的定位和意义是什么?

《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政治活动。委员视察工作是指人民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进行巡视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政协委员通过视察形式咨政建言,包含重要的政治内容和社会意义。委员在视察中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问题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论证,以视察报告或其他形式,提出重要的咨询意见,供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参考,对于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

政协委员通过视察形式反映社情民意,是完善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途径。委员到实际部门考察,与基层群众座谈,进行现场察看访问,往往能直接了解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界别、阶层、群体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将这些社情民意进行分析和归纳,并通过视察报告等郑重的形式反映到决策部门,能为党政机关的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

政协委员通过视察形式开展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有效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组织政协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委员视察的整个过程都体现着民主监督的含义,通过深入实际察看情况、与党政部门交换意见、直接提出建议批评、报送书面视察报告等,有利于推动和督促所到地方和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

166.政协委员参加视察的职责是什么?

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体现在视察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在视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制订视察计划阶段,委员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积极提出视察活动的选题建议;在视察工作的前期准备阶段,要主动收集有关资料,提前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参加视察活动期间,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认真开展座谈讨论;在视察活动结束之后,要认真整理视察材料,及时撰写视察报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167.政协委员参加专题调研应注意些什么?

人民政协的专题调研,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并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委员参政议(政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专题调研,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发挥专长。委员参加专题调研活动,一般应根据本人的专业特点,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领域或课题,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二要注意宣传政策。委员在调研过程中,能够广泛接触各方面的人士和群众,应当帮助群众加深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的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三要反映社情民意。委员专题调研要深入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掌握反映真实情况的第一手材料,了解平时难以听到的群众呼声。这些情况上达后,有利于党和国家制定和调整符合群众意愿的政策措施。四要注重调研成果。对调查材料要认真地进行研讨和论证,形成有政协特色的、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并精心选择好报送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调研成果的作用,促进党政部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168.政协委员如何做好建言立论工作?专题调研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搞调研,当然总是希望建议被采纳,对决策产生影响。但是最终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有选题问题,有报告水平问题,有实施条件问题,也有认识和时机问题。政协的调研报告有些引起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对实际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也有一些报告没有产生大的作用。这些报告不用不等于无用,今天不用不等于将来也不能用。有的报告花费了很大的心血,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不能一送了之。根据李瑞环主席的建议,对所有的调研报告和有分量的会议发言,都要集中力量,加以整理,删繁就简,去粗取精,锤炼文字,编印成册,在一定范围发行,使之留存下来。中国历史上很多有识之士为国家大计上书建言,有的在当朝当代就被采纳,也有的当时未引起重视,却对后人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孟子、荀子、韩非子,他们的著作很大一部分就是对当时领导者的进言。我们所熟悉的历史名篇佳名,有不少出自历代“疏”“表”“策”“论”。孙中山的《建国方略》,其中许多设想他并没有有实施,但对后人启示很大。延安时期民主人士李鼎铭先生提出的“精兵简政”,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每个人在实际工作中也常常有这种体会:正苦于对某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偶尔发现一份材料,翻阅一下,豁然开朗。可能这份材料几年前就送来了,并未引起重视,此时才体会到它的价值。古人讲立德、立功、立言。立言就是对某个重大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出“一家之言”,提出一些论点。从一定意义上讲,立言,也就是立论,专题调研做的就是立论的工作。政协不立法,但可以立论。如果政协每年能拿出若干调研报告,为解决国家和民族当前和今后若干重大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思路、建议,在立论上有所贡献,那就是成就,就是尽职尽责。政协可以论的题目很多。委员们既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等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选择题目,建言立论。也可以论一些涉及长远的问题。就事关中国未来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提一些大的带方略性的建议,其作用将是很大的。搞调查研究,建言立论,政协有优势。全国政协委员有许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70%以上的人有高级职称,有100多位两院院士。政协委员位置比较超脱,不受部门和地区利益的局限,一般也有条件抽出时间,可以比较冷静、客观地探讨一些问题。各位委员可以选择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题目.同有关方面结合,做一些立论的工作。这既是政协领导干部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使各位的思考、见解、经验流传后世,对社会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把这件事做好,对于开阔政协工作思路,活跃政协工作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169.如何认识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只有真正了解民情、尊重民意、顺乎民心、广集民智,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人民政协为人民。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贯穿于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的各个环节,充分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可以使政治协商更加经常有序,民主监督更加切实有效,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果,对于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积极性,活跃人民政协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开始于八届全国政协时期,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有效形式、转化履职成果的重要载体、汇集社情民意的主要平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

170.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有哪些渠道?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和各种活动都含有反映社情民意的意义。因此,政协委员可以利用政协开展的各项工作或各种活动,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

《政协信息》是向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报送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反映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的内部刊物的统称,由全国政协办公厅主办。现有四种正式刊型:一是《政协信息》。主要刊登具有普遍性或需要中央领导同志普遍知悉的信息。报送范围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同时报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二是《政协信息专报》。主要刊登涉及某个领域或方面的专题性较强的信息。专报分管相关工作的中央领导同志,抄报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专送有关部委主要负责同志。三是《政协信息打印稿》。主要刊登政治性、敏感性比较强或与统一战线、政协工作相关的信息。报全国政协主席、有关副主席等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四是《政协信息转送件》。主要刊登那些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了解的信息。转送有关部门参考。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稿件的基本格式包括情况(问题)、原因分析和建议三个部分,也可以仅反映重要情况。稿件应当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简要说明情况,指明问题所在,透彻分析原因,所提建议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穿靴戴帽、长篇大论,一般不超过2000字;反映的情况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说明来源、出处;应一事一议,文字简洁。

此外,可以通过信访办公室代转人民群众来信,向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运用《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等报纸杂志反映社情民意;利用提案、会议发言、视察和调研报告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社情民意。

175.政协文史资料工作是谁倡导的?

人民政协的文史资料工作是在周恩来担任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期间倡导并开展起来的。1959年4月29日,周恩来在招待60岁以上全国政协委员茶话会上指出,戊戌以来是中国社会变更极大的时期,有关这个时期的历史资科要从各个方面记载下来。他希望过了60岁的委员都能把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留下来,作为对社会的贡献,并指示政协全国委员会成立工作组时,其中要有收集历史资料的组。根据周恩来的指示,政协全国委员会于1959年7月20日成立了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88年4月改称文史资料委员会)。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也相继成立了文史资料工作机构。

176.什么是政协文史资料工作的“三亲”原则?

政协文史资料工作必须遵循的“三亲”原则是“亲历、亲见、亲闻”。政协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于1960年1月编辑的《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的《发刊词》中指出:“我们征集和编印稿件所要求的,是第一手的真实的历史资料,也就是作者根据他们的亲身经历和见闻所写的具有历史价值的资料”。在这以后,从事文史资料征编研究的同志把“亲身经历和见闻”概括为“亲历、亲见、亲闻”,并把它作为政协文史资料工作的一个主要原则。

177.政协委员如何参加文史资料的征集工作?

关于文史资料的征集范围、时限、重点、类型,历届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规定并不断加以调整。当前政协委员参加文史资料的征集工作,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撰写记述本人亲身经历的回忆录;二是向有亲身经历人士调查访问后所作的记录;三是个人或集体通过向亲身经历者调查访问整理的对某一个人物或事件比较完整的资料;四是根据本人的经历对各种文献资料或别人写的资料所作的考证、订正或补充、无论哪个方面,都要体现亲历、亲见、亲闻的特点。比如:末代皇帝溥仪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撰写的《复辟的形形色色》《我的前半生》,十二届政协期间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组织编辑出版的《紫荆花开映香江——香港回归20周年亲历记》等,都是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全国政协委员撰写或征集的文史资料,可直接寄送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有价值的可供公开发表的文史资料,可以在《文史资料选辑》和《纵横》杂志上发表,有的还可由中国文史出版社编印成书出版。

178.什么是政协学习工作的三自原则?

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一个优良传统。政协的学习工作历来提倡“三自”原则,即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坚持“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和风细雨,自由讨论。

179.什么是政协委员学习工作?

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一项优良传统和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早在1954年,毛泽东同志就把学习列为政协的五大任务之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一直以来,人民政协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尊重委员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增强实效,实行“三自”方针(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营造了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学习氛围,彰显了实事求是思想和民主协商精神。政协委员学习工作在巩固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提高政协委员自身素质,调动政协委员参与人民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80.新时代政协委员学习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首要任务是什么?

新时代组织政协委员学习,是实现党和国家总路线、总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向前发展的强大动力,是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加强政协委员学习,有助于政协委员深入理解和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定位,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有助于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广泛汇聚起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治理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协委员学习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组织政协委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作为当好政协委员的基本教材,并结合学习政协工作有关业务知识,着力把握协商民主的原则、要义、方法,不断提高参与协商的思想水平。

181.政协委员学习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政协委员的学习以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中心,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结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政协委员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政治性、理论性、时代性。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掌握科学观察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2)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统一思想,增进共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3)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学习政协履职过程中的生动实践和阶段性成果等,不断增强履职的本领和能力。

(4)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现代科学知识,增强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才能。

182.政协委员学习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委员学习工作应与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相结合,以服务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将学习寓于政协委员履职全过程,以学习增进思想共识,以学习引领履职实践。基本形式主要有:

(1)通过政协党组、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机关党组的主体教育活动,组织党内政协委员、政协负责人进行专题学习。

(2)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就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出台和重大事件,组织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负责人进行学习讨论。

(3)举办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讲座。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社会生活领域的代表人士,围绕中央工作部署和治国理政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政协委员关切作讲座。讲座可设互动交流环节,旨在相互尊重、平等讨论中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彰显政协协商民主特色。

(4)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分类别、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新任政协委员和连任政协委员的集中学习工作。重点学习把握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新思想新要求,引导委员树立质量意识,提升履职能力。其中,港区澳区政协委员集中学习活动商请中联办共同负责。

(5)组织学习考察活动。围绕政协委员热切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新成果新经验,结合相应的学习研讨、讲座、报告会主题,聚焦某一专业领域开展实地考察,使学习同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有机结合,做到在参与中学习,在学习中知情明政。

(6)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注重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谋划调研主题,从党政所思、群众所盼、政协所能出发,切实深入基层、沉到一线、联系群众,融学习、座谈、走访、论证于一体,使学习寓于调研全过程,推进学习工作在实践中深化发展,不断提高政协委员调查研究水平。

(7)议政活动中的专题学习。依托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基层政协组织,通过开展经常性学习座谈、专题报告会、情况通报会等,将政协委员学习工作同参政议政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帮助政协委员掌握了解某一领域的相关知识和发展情况,更好地资政建言。

(8)编印学习参考资料。组织编印介绍人民政协规章制度、理论知识、履职实践案例的参阅资料,汇总编辑各类讲座、报告会等有关活动的讲稿资料,定期摘编重大政策、讲话及理论文章,印发政协委员开展自主学习。(9)办好政协所属报刊和网站的学习专栏。通过综合运用人民政协所属各类大众媒体,系统、深入介绍统战政协理论,基本知识及工作情况,帮助政协委员增进对人民政协事业的认识和理解。

(10)探索开创远程学习形式。利用各级统战政协组织创办的网上论坛、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学习渠道和覆盖面,加强委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交互性,促进学习工作常态化发展。

183.政协委员、政协负责人参加学习培训有哪些渠道?政协委员、政协负责人参加学习培训有多种渠道:一是政协委员可以参加由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研讨活动;二是中共党员的政协委员和政协负责人,可以参加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举办的培训班;三是非中共党员的政协委员和政协负责人,可以参加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地方社会主义学院举办的培训班;四是可以参加全国政协干部培训中心或地方政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读书班、研讨班。

184.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如何接受记者采访?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是委员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会议发扬民主、扩大宣传的重要形式。委员接受记者采访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由会议新闻管理机构(一般设新闻中心)组织的记者招待会和委员在住地或其他场合接受记者的个别采访。委员接受记者的个别采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为保证会议正常进行,在举行会议、活动时,委员一般不接受中外记者的现场个别采访。

(2)会议休息期间或在委员住地,记者要求采访委员时,应由小组秘书或新闻联络员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负责协调安排。如委员本人愿意,也可直接接受境内记者的采访。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在住地接受境内记者采访,应由住地新闻联络员负责联系或由委员告知住地新闻联络员。

(4)境外记者采访委员须向会议新闻中心政协新闻组申请,在征得委员同意后,由住地新闻联络员具体安排。如境外记者已直接征得委员本人同意,也须提醒其向政协新闻组办理申请手续后,方可安排采访。

(5)委员在接受采访前,应首先了解记者的姓名和单位,并请记者事先告诉主要采访题目和采访提纲。

(6)委员接受记者采访,应按照大会提出的有关要求,注意保守机密,不向境外记者提供大会简报和有关会议材料,对不愿回答的问题可予婉拒。

(7)委员接受记者采访时遇到重要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政协大会秘书处新闻组反映,不明确的问题不轻率表态。

七、地方政协

186.中共中央对地方政协的重要作用是如何论述的?

中共中央1995年第7号文件指出:地方玫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地方的重要机构。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话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87.地方政协组织的基本状况如何?

截至2015年年底,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总数已发展到3215个,委员总数为699015人。具体情况见附录五。

188.人民政协历史上第一批地方委员会是何时建立的?

人民政协的第一批地方委员会是1950年下半年至1951年上半年建立的。

1950年6月23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关于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设立地方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了《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规定在普选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所产生的省、市协商委员会代行政协地方委员会的职权。到195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协商委员会与政协全国委员会发生联系的有98个省、市单位。

189.人民政协各级组织之间是什么关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1954年12月19日,毛泽东在《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提纲》中讲到关于玫协组织上下关系同题时说:政协组织的上下关系,不成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究竞如何搞,还要创造经验。1954年12月4日,周恩来在《关

于政协章程和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问题》的讲话中曾就政协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作过概括和解释,他指出,人民政协上下之间有指导和被指导、指示和接受指示、报告和接受报告的关系”。

190.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工作的指导方式有哪些?

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工作的指导方式主要有:

(1)全国政协制定、修改和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各级地方政协的组织和工作提供规范:就重大问题通过共同性决议,要求各级政协组织和委员遵守与履行。

(2)邀请地方政协负责同志参加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向他们通报全国政协的工作思路、重点内容和主要做法,对地方政协工作起示范作用。

(3)通过印发文件和其他形式,传达中央有关政协、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等。

(4)召开地方政协工作经验座谈会、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等,总结和交流地方政协的工作经验,研究共同性问题,推广有普遍意义的工作经验。

(5)与地方政协加强联系与协作,在共同举办活动中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6)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组织对地方政协工作的采访报道、组织政协好新闻评选,以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组织对地方政协负责人的集体采访等形式,加强对地方政协工作的宣传。

(7)定期举办培训班,对地方政协领导和地方政协机关工作者进行培训。

191.中共中央对地方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有何规定?

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关于全国地方政协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指出:“对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的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要请他们列席有关的常委会和其他重要会议。”习仲勋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在这次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党委在召开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时,要请主持政协工作的党员负责干部(主席或副主席)列席。”

1995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第13号通知,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指出:“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的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了这一规定。醋破央中共中

192.中共中央对政协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有何规定?

1995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的第13号通知,对政协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会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了这一规定。

193.中共中央对地方政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何原则规定?

中共中央1995年第7号文件对地方政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了两条原则:一是地方各级政协机构的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二是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要符合综合、精干的原则,其办事机构要综合设置;着力压缩机关超编人员,减少后勤服务人员的比例,充实业务工作力量,改善干部结构,提高干部素质。

194.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对解决地方政协活动经费有何要求?

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1995年4月22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6个计划单列市政协办公厅、财政厅(局)发出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地方政协活动经费的问题。通知内容如下:

中共中央〔1995〕13号通知指出: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改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各级党委要为政协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政协干部编制、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切实帮助解决。

几年来,地方政协紧密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在推动各地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请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政协组织,认直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对政协的活动经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委员视察、调研等专项业务经费,视财力的可能给予必要保证。

地方各级政协要继续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加强支出管理,节约经费开支。

196.县级政协委员会有哪些特点?

县级政协委员会是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它们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地域特色明显。同全国政协、省级政协和市级政协相比,县级政协组织一殷体现当地社会构成的特点。由于地域不同,县级政协在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上也不尽相同,例如内陆地区、沿海地区、民族地区县级政协在组织构成上都各有自己的特色。这些差异决定了县级政协工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二是同实际工作联系紧密。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县级政协在履行主要职能的同时,一般都直接参与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例如协助企业扭亏为盈,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为经济建设牵线搭桥,引进人才、资金和项目,促进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等。

三是活动方式灵活多样。许多县级政协在开好例会,组织好视察、调研活动的基础上,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比如成立委员学习小组,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活动;在一些基层单位建立政协工作联系点,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走访委员联络感情,充分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注意同有关部门配合,努力做好参政议政成果的转化工作;等等。

四是同基层群众联系直接。县级政协委员发挥身在基层的优势,更直接、更及时地宣传政策、沟通情况、化解矛盾、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八、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

197.为什么要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

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的重卖实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度安排。中国共产党额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人民致发一制度安排和政治组织最本质的特征。在政协各级组织和各项活动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人民政协必须恪守的根本政治原则。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党必须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程,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到底,把我们

党通过自我革命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这对人民政协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协党组织在政协工作中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要清醒认识到,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同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特别是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设置不健全、政协特点不突出、党员委员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需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以解决。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对于更好坚持人民政协这一制度安排,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新型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长期执政地位,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98.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人民政协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发挥各级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政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奋斗。

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发挥好协商民主这一实现党的领导重要方式的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政协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好;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政协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政协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政协组织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组织的决定,更加广泛地凝聚共识、凝聚力量;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政协特色,积极探索创新,以党的建设推进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

199.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什么?

政协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政协党组要全面肩负起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把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政协全部工作之中。

200.如何改进人民政协党的作风?

政协党的作风建设是政协作风建设的关键,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各级政协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转作风改作风的表率。持续改进视察考察工作,选题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执行不准搞迎来送往、层层陪同,不准违反规定吃吃喝喝,不准接受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准搞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要求。坚持简约俭朴办会,科学安排会期、裁模,不精与会议无关的活动。切实改进文风,各种文件力求简明拒安、具体可行,会议发言提倡开门见山、言之有物。不断改进调查研究方式方法,严格控制团组规模,优化队伍组成,深人基层、深人群众、深人实际,着力提高调查研究质量,坚决克服重调查轻研究的现象,坚决防止图形式、走过场。政协组织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委员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弘扬党的统成工作的优良传统作风,在同党外人士打交道时,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待人,以民主的作风、良好的形象团结人影响人,决不能居高临下、颐指气使。

各级政协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政协委员的联系。各级政协党组要建立健全走访看望委员制度以及接待和处理委员来信来访制度。全国政协党组成员要带头落实到地方调研听取住当地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联系政协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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