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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